FX168财经报社(香港)讯 据香港媒体星岛日报,以及中国大陆官方媒体人民日报等报道,香港终审法院31日开庭审理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释结果的上诉申请许可,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词后,于下午4时一致裁决批准律政司的上诉申请,黎智英须即时还押,待至2021年2月再讯。
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、常任法官李义、常任法官张举能三人审理。
多案缠身的乱港头目黎智英因涉嫌欺诈及香港国安法“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”罪而被落案起诉,他本月23日就两案一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并获批准,律政司随即就此结果上诉至终审法院。
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指出,本案涉及香港国安法,关系到重要的公众利益,考虑保释申请时应更多地考量国家安全问题,处理时亦应更为严谨。国安法第42条列明,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,否则不得批准保释。

(来源:星岛日报)
律政司又强调,在涉及国安法的案件中,被告的保释条件不应作为考虑是否准予保释的因素。
据报道,代表律政司的周天行指出,被告黎智英所面对的香港国安法控罪严重,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,如谋杀案疑犯一般,法庭一般不会给予保释。
此外,香港国安法第42条也列明,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,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,否则不得给予保释。这意味着就保释方面,法官应着重考虑被告有否潜逃或重犯风险,而非利用保释条件,来减低被告潜逃或重犯风险。
周天行认为,相关部门在制订香港国安法时,已考虑过两地司法制度的不同,亦参考了目前香港的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》,同意在前者的保释相关条文,改变了一般刑事程序中沿用的无罪假定原则。而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,法庭应更着重香港国安法。
周天行强调,国家安全关乎公众利益,若被告潜逃或重犯,将对社会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害,故香港国安法的保释门坎理应更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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